1、股东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包括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均享有广泛的查阅权,包括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
2、利润分配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详细规定了股东的利润分配权,特别是当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应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否则股东可以依法请求撤销相关决议。
3、优先购买权: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是保障现有股东利益不被稀释的重要机制。
4、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对于涉及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规定,即使履行了法定程序,如果交易不公平,仍可主张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以保护公司和自身利益。
5、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或因某些原因不能提起诉讼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司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对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确保股东能够有效行使其作为投资者的权利,并防止公司治理中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