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是保障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以下是可以报销的情况和不予报销的情况:
一、可以报销的情况
1、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三大目录”(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的医疗费用。
2、住院费用:参保人员因病住院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3、门诊慢性病:部分慢性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如高血压、糖尿病等。
4、特殊病种:如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血液灌流)、腹膜透析门诊治疗等。
5、大病统筹:参保人患重病或罕见病时,超出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6、异地就医备案: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按一定比例报销。
二、不予报销的情况
1、非定点医疗机构:除紧急救治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
2、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
3、医保目录以外内容: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费用不予报销。
4、非疾病治疗项目:如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等不属于治疗范畴的项目不予报销。
5、工伤事故: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医保不再重复报销。
6、第三方责任: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支付。
7、公共卫生服务: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如一类疫苗接种、传染病防治等不予报销。
8、境外就医: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
职工医疗保险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减轻其因患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了解并遵守相关条例规定,有助于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