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选举领导
- 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 选举委员会由党委或人大领导同志,以及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人选需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2、分配代表名额
-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由法律规定,省级和设区市级的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县级和乡级的名额则报上级备案。
- 选区划分根据便于选民参与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或生产单位划分。
3、登记选民资格
- 每个选民只能登记一次,防止错登、漏登或重登,对变动部分如新满18岁选民进行登记。
4、提出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 政党、团体或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法律地位平等。
- 在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应比应选名额多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中则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5、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进行介绍
- 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详细介绍候选人情况。
6、开展投票选举工作
- 投票必须采用无记名方式,确保选民意愿自由表达。
- 直接选举以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投票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方可当选。
- 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时,再次投票决定。
7、公布选举结果
- 选举结束后,依法宣布选举是否有效,并确定当选人名单。
参与人大选举的基本要求如下:
1、国籍要求:参选者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年龄要求:参选者必须年满18周岁。
3、政治权利: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
4、行为能力:精神病患者不能参与选举。
人大选举程序严谨而复杂,涉及多个环节,从设立选举领导机构到最终公布选举结果,参与人大选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国籍、年龄和行为能力等,这些程序和要求的设置,旨在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