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遵循一定的法律和规章,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罚款和扣分规定:
罚款标准: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分规则:
- 一次记12分的行为包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逃逸且尚未构成犯罪、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
- 一次记9分的行为包括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
- 其他记分行为还包括一次记6分(如不按规定避让校车)、一次记3分(如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以及一次记1分的行为(如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法律法规的修订而发生变化,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建议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和安全,应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