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是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联合发布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确保企业具备必要的安全投入,下面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1、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但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此办法。
2、提取原则:安全费用按“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企业需专户存储、专项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3、提取标准
-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金属矿山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2.0%;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10000万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10亿元以上部分,按照0.2%提取。
-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4、使用范围:安全费用应当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及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5、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集团公司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明确适用范围、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为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助于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