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指的是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一般累犯的界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则不成立累犯,这是因为故意犯罪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过失犯罪,而累犯制度的设立旨在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意味着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无论后罪多么严重,都不构成累犯。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之内,这里所指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年龄条件: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如果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也不能构成累犯。
一般累犯的认定需满足特定的主观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以及年龄条件,只有当这些条件全部满足时,才能认定为一般累犯,并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