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法定职权与约定职权,召开股东大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股东大会的职权
1、法定职权: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共有八种法定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2、约定职权:除了上述法定职权外,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某些公司可能在其章程中赋予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投资计划的审批权。
如何召开股东大会
1、召集人确定:首先应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由监事会召集;若监事会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2、会议通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需提前三十日公告,有限公司则通常需要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3、会议准备:确定会议主持人(如董事长不能履行,则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准备并发放会议材料,统计到会股东人数及持股比例,并要求参会人员签到。
4、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应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但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参加便利。
5、审议表决:到会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特定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本、合并分立等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形成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和股东会决议,并由到会股东签名,这些文件应当保存备查。
7、后续处理:将决议移交工商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资料。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合理设置股东大会的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有效运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