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明确指导,该解释共涉及24个法律问题,其中包括保险利益、代签名的法律后果、保险承保的确认及承保前保险事故的处理方法以及保险合同的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等关键内容。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旨在妥善平衡各方利益,特别是加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坚持了诚信原则以防范道德风险,它细化了法律条文,弥补了法律缺失,统一了裁判标准,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该解释明确了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除非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否则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章行为的追认,对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如果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还明确了核保超时应视为同意承保的规定。
对消费者而言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如通过确保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的及时性要求,防止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情况发生,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减轻了投保人的负担,使得保险交易更加公正合理。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条款的具体化和补充,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规范了市场行为,提高了司法效率和透明度,有助于促进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