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2、北京市: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之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育儿假的分配调整需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同意,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夫妻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上述规定告知职工本人。
3、深圳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其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另加假期天数,且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4、其他地区:不同地区对于育儿假的规定有所不同,如四川、安徽、江苏等地区也有各自的育儿假政策,具体可参照当地的相关法规或政策文件。
2024年育儿假新规定在不同地区有所差异,但普遍增加了育儿假期天数和加强了权益保障,家长应提前了解并合理规划育儿假,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