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子女年满15岁后,办理收养手续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相关规定。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收养人应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收养的目的、条件、意愿等,同时准备必要的材料,如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申请书;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
2、审查评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安排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调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审查内容包括收养动机是否正当、收养人的经济能力和健康状况、是否有买卖儿童的行为等。
3、办理登记: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登记前还需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4、颁发收养证:完成登记后,民政部门会发给《收养证》,自颁发之日起,收养关系正式生效。
5、户籍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根据收养登记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规定
1、年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2、收养人数: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时,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华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收养子女。
3、送养人限制: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生父母送养子女时,须双方共同送养。
4、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氏,也可以保留原来姓氏。
5、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办理15岁及以上未成年人的收养手续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建议在办理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所有步骤和材料都符合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