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为10%,符合新会计准则。
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两种类型,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为当年净利润的10%,且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继续提取,而任意盈余公积则是由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其提取比例和用途相对灵活,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等。
关于新会计准则下的盈余公积提取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计提盈余公积时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关原则,如准确性原则、公正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企业所得税》也对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进行了具体规定,即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可提取10%作为盈余公积;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则可提取5%作为盈余公积,这一规定与前述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