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高空抛物入刑首案的宣判结果,存在不同的情况,以下是几个具体案例及其结果:
1、郫都区唐某某高空抛物罪案:2021年11月,被告人唐某某在郫都区某在建工地施工时,从高楼上朝楼下扔建渣,被一楼安全管理员邬某昌发现并制止后,又将铁铲从6楼抛至邬某昌附近,郫都区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温江区江某高空抛物罪案:2020年5月,温江区某小区楼下街面人行道上一个重达8.32千克的行李箱“从天而降”,经查,是该小区四楼租住房内的江某因与女友争吵,一时激动将行李箱抛出,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3、青羊区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2019年11月15日8时左右,女子周某某因与男友争吵,从10楼家中扔出一把菜刀,砸到成都市小南街南站公交车站台的顶棚弹至地面,青羊区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明知扔菜刀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这些案件体现了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严厉打击,也提醒广大市民切勿随意朝楼下乱扔东西,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