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开采手续的步骤和所需资料如下:
一、划定矿区范围
1、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发证权限和地矿主管部门对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的授权,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在申请中应说明办矿必要性、地质勘查工作概况和地质资料取得的方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矿山建设投资渠道的计划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审查并划定: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采的决定,同意开采的,在划定矿区范围的同时批准开采的矿种,确定矿区范围予以保留的期限,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还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包括对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3、预留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的时间规定为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领取采矿许可证
1、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申请的第二步,采矿许可证是拥有采矿权的唯一法律凭证,采矿权申请人只有真正持有采矿许可证才意味着成为合法的采矿权人,才在法律上获取了相应的权利。

2、提交资料:采矿权申请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3、受理与审批: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时,首先应了解该矿区范围内矿业权是否已设置及有关情况,这是确保矿区范围排他性的重要措施,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办登记资料4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办理有关手续,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办理矿产资源开采手续需严格遵循《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确保合法合规开采矿产资源。